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5〕常行復第6號
申請人:某公司。
被申請人:常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常熟市新顏路215號。
法定代表人:陳曉宇,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吳新建,江蘇新天倫(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顧菊,江蘇新天倫(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宋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25年1月2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蘇0581工認(2024)298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2年10月30日,申請人將租賃廠房維修、改建工程發包給裴某,裴某雇傭宋某從事水電工作。2022年11月11日宋某在使用手動電鋸作業時,左拇指被電鋸割傷。2023年8月16日,宋某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當日被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要求宋某補正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宋某于2024年3月12日向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申請人從2022年11月8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宋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確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8月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中明確宋某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9月14日宋某再次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條適用的前提必須是“職工”,常熟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經明確宋某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宋某肯定不是申請人的職工,也不是裴某的職工,故被申請人依據該條款認定宋某工傷,是錯誤的。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營業執照、曾某身份證復印件、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581工認(2024)2982號)、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安全生產承諾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常勞人仲不字2024第263號)、答辯狀、應訴通知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故被申請人具有工傷認定的行政管理職責。2023年8月16日,宋某向答復人提交用人單位為蘇州市西部莊園服飾有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申請其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在工地使用電動手提鋸鋸下水道時,不慎被電動手提鋸割傷左手,導致左拇指受傷認定為工傷。因缺少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于當日向宋某依法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蘇0581工補(2023)561號)。后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宋某于2024年9月14日申請將用人單位變更為復議申請人,并將《工傷認定申請表》、民事判決書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提交被申請人,經審查,被申請人于當日決定受理,并向宋某依法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蘇0581工受(2024)2454號)、向復議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蘇0581工舉(2024)493號)。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581工認(2024)2982號),并依法進行了送達。被申請人自2024年9月14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至2024年11月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超過60天,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復議申請人主張宋某不是其員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復議申請人該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一)復議申請人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根據《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復議申請人將廠房建筑維修、改建事宜承包給了裴某,維修、改建服務范圍為砌墻、涂白、開門、貼磚等修繕服務,維修期限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結合(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記載,法院認為,宋某由裴某招用至案涉工地從事水電工工作。以上事實復議申請人在工傷認定舉證期限提交的答辯書中也予以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及《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釋義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復議申請人將維修、改建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裴某)系違法發包。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將維修、制造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裴某,裴某招用宋某從事上述業務時受傷的,復議申請人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宋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根據(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記載法院向高某的調查內容,高某陳述宋某在使用切割機切割宿舍衛生間的下水管時手受傷;結合調查筆錄及病歷資料,宋某于2022年11月11日16時40分左右在案涉工地使用電動手提鋸鋸下水道時,不慎被電動手提鋸割到左手受傷,其老鄉楊某接到電話后也前往現場看到了宋某受傷的情況。故,宋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表、變更工傷認定被申請人的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表、江蘇掌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企業資料查詢表、宋某身份證、(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租賃合同、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安全生產承諾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報告單;2.答辯書、證據目錄、不予受理通知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3.2024.09.18宋某的調查筆錄、2024.09.20楊某的調查筆錄、楊某身份證、2024.10.30曾某的調查筆錄、曾某身份證;4.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送達回執、同意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通知、送達回執、EMS快遞信息、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送達回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達回執、EMS物流信息、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執、EMS物流信息。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30日,申請人與裴某個人簽訂《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將廠房建筑維修、改建事宜承包給了裴某個人,維修、改建服務范圍為砌墻、涂白、開門、貼磚等修繕服務,維修期限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后第三人宋某經高某介紹至上述廠房從事水電工作,工作中不慎左拇指受傷。2023年8月16日,第三人宋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用人單位為蘇州市西部莊園服飾有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申請其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在工地使用電動手提鋸鋸下水道時,不慎被電動手提鋸割傷左手,導致左拇指受傷認定為工傷。因缺少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于當日向宋某依法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蘇0581工補(2023)561號)。后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第三人宋某于2024年9月14日申請將用人單位變更為復議申請人,并將《工傷認定申請表》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提交被申請人。經審查,被申請人于當日決定受理,并向第三人宋某依法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蘇0581工受(2024)2454號),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蘇0581工舉(2024)493號)。2024年11月8日,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581工認(2024)2982號),并依法送達申請人、第三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營業執照、曾某身份證復印件、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581工認(2024)2982號)、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安全生產承諾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常勞人仲不字2024第263號)、答辯狀、應訴通知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表、變更工傷認定被申請人的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表、江蘇掌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企業資料查詢表、宋某身份證、(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租賃合同、廠房維修、改建承包合同、安全生產承諾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報告單、答辯書、證據目錄、不予受理通知書、(2024)蘇0581民初7853號民事判決書、2024.09.18宋某的調查筆錄、2024.09.20楊某的調查筆錄、楊某身份證、2024.10.30曾某的調查筆錄、曾某身份證、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一次性補正告知書、送達回執、同意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通知、送達回執、EMS快遞信息、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送達回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達回執、EMS物流信息、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執、EMS物流信息。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之規定,故被申請人具有工傷認定的行政管理職責。
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并向第三人依法送達了《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進行了送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本案中,申請人將廠房建筑維修、改建事宜承包給了裴某個人,維修、改建服務范圍為砌墻、涂白、開門、貼磚等修繕服務,維修期限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宋某經高某介紹至案涉廠房從事水電工工作,在從事上述工作中受傷。申請人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