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5〕常行復第10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紀大道1087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靜,女,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經審查,本機關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常市監管〔2024〕第03005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2024年10月6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轄區內購買了一款防蚊精油手環兒,使用后毫無作用,后經查詢涉案產品不具備驅蚊、防蚊等功效,被投訴舉報人存在欺詐行為。申請人認為上述涉案產品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于2024年11月21日通過郵政掛號信(XA54703064437)的方式郵寄至被申請人處申請依法履職,被申請人2024年11月24日簽收之后于2024年12月10日通過信件作出常市監管〔2024〕第03005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已經提供了初步證據,應當立案,就是必須立案,怎么處罰或者整改也應當是立案之后再作出決定,就算是責令整改或者警告也屬于一種行政處罰,而不是不立案就直接做出決定。參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先立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被申請人并未向申請人進一步核實情況直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玩忽職守不作為,并未履行法定職責進行案件的調查。申請人認為正規的程序應當是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先立案調查,再根據實際調查情況作出決定。
綜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十分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也為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懇求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2.產品照片;3.美團訂單截圖;4.付款記錄;5.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6.常市監管〔2024〕第03005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案涉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2024年11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劉某(本案申請人,以下也稱投訴舉報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于2024年10月6日在美團平臺“郵優便利超市”購買的防蚊精油手環,不具備驅蚊、防蚊等功效,認為被投訴舉報人存在欺詐行為,要求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郵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內給予回復。因申請人的訴求包含了舉報和投訴的內容,故被申請人依法分別處理。
針對申請人的舉報線索,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被舉報人存在虛假廣告行為,被申請人于12月3日出具常市監當罰〔2024〕0303024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被申請人于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12月10日以書面郵寄方式告知申請人。
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于11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當日將投訴受理決定書書面郵寄申請人。因為被投訴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12月10日終止調解并于當日以書面郵寄方式告知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處理,主體適格,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
(一)主體方面。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被申請人依法在職權范圍內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和舉報線索的處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之規定,因申請人的訴求中同時含有投訴和舉報的內容,故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分別處理。
對舉報線索的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自然人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于11月25日案源登記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于2024年12月3日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涉案產品,產品正面標有“維康夏護系列時尚精油手環12PCS”,背面標有“品牌名稱WECAN產品名稱維康時尚精油手環主要成分香茅油、桉葉油、薰衣草油、硅膠。產品規格12條裝”。執法人員現場查詢了被投訴舉報人的美團外賣店鋪中該款商品情況,該款商品在網店銷售時名稱為“維康精油手環兒童戶外手鏈學生貼成人混色12條裝”。據被投訴舉報人反映,之前是弄混了商品標錯了,發現后已將美團外賣店鋪中商品名稱做了修改,其網店該頁面廣告系店長制作,一單鏈接廣告費用30元。
因被投訴舉報人的行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被舉報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給予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因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依法無需另行立案,根據上述情況,被申請人依據核查及處理結果報經負責人批準,于2024年12月5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10日書面告知了舉報人。綜上,被申請人上述對舉報線索的處理適當并符合法律規定。
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11月29日決定受理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因為被投訴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的處理適當并符合法律規定。
三、申請人復議申請主張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已依法分別處理,對其舉報線索依法進行了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對被舉報人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已按簡易程序進行當場處罰,依法無需另行立案,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不予立案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履行了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不予立案決定處理適當并依法告知了申請人,應予以維持。申請人的主張及理由均不成立,懇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投訴舉報材料、物流查詢證明;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實物照片;3.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4.詢問筆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后照片;5.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6.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送達回證、物流查詢情況;7.投訴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物流查詢情況;8.情況說明。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被申請人轄區內購買了一款防蚊精油手環,使用后認為該產品不具備驅蚊、防蚊等功效,認為被投訴舉報人存在欺詐行為。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1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4日簽收。經被申請人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涉案產品,產品正面標有“維康夏護系列時尚精油手環12PCS”,背面標有“品牌名稱WECAN產品名稱維康時尚精油手環主要成分香茅油、桉葉油、薰衣草油、硅膠。產品規格12條裝”。執法人員現場查詢了被投訴舉報人的美團外賣店鋪中該款商品情況,該款商品在網店銷售時名稱為“維康精油手環兒童戶外手鏈學生貼成人混色12條裝”。據被投訴舉報人反映,之前是弄混了商品標錯了,發現后已將美團外賣店鋪中商品名稱做了修改,其網店該頁面廣告系店長制作,一單鏈接廣告費用30元。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分別處理: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0日終止調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線索,被申請人經調查發現被舉報人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對被舉報人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適用簡易程序無需另行立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5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投訴舉報材料、物流查詢證明;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實物照片;3.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4.詢問筆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整改后照片;5.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6.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送達回證、物流查詢情況;7.投訴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物流查詢情況;8.情況說明;9.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產品照片、美團訂單截圖、付款記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常市監管〔2024〕第030055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被申請人有權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別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舉報線索,于2024年12月5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書面告知申請人,上述處理程序合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二十一條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11月29日決定受理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因為被投訴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申請人,上述處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被舉報人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無需另行立案。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