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常行復第373號
申請人:喬某。
被申請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紀大道1087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靜,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經通知補正,于2024年12月16日提交補正材料。經審查,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0日就全國12315平臺工單1320581002024090910558712的回復并責令其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本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沙家浜鎮好又多超市花費9.5元購買蜜餞一包。本人購買時該商品預先裝于包裝袋內,且進行封口,并未有其他必要標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預包裝食品定義申請人認為該超市售賣的蜜餞屬于預包裝產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本人購買的商品表面沒有注明產品配料表等內容。且包裝日期為2024年10月10日,遠遠早于本人購買日期。(商品圖片已提交在復議其他材料)。遂本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常熟市場監督管理局(沙家浜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對本人做出回復:您好,您反映的問題我單位已收悉,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積極聯系涉訴商家進行調解,該商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我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法決定終止調解。另對于該商家的違法行為,我局已當場予以行政處罰,故不再另行立案處理。(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回復已提交在注意其他材料。)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對事實認定不清的問題,對本人提交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該商品分裝日期為2024年10月10日,明顯早于本人購買時間且預先定量)。
申請人認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且制作詢問筆錄等。本人的復議依據為:本人購買商品依據7718預包裝食品通則,實為預包裝食品,執法人員認知不清,不作為,出示現場檢查及相關檢查結果并未通知到本人,裝傻充愣,包庇商家。并未告知本人其行政作為及相關救濟途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35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本人已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供初步證據,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到了現場查看。所以申請人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存在認知不清和執法程序違法,并且對于食品安全問題并未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申請人喬某乙身份證復印件;2.全國12315投訴單截圖2張;3.案涉商品照片打印件3頁、購物小票照片打印件1頁。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案涉投訴的處理情況。2024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收到喬某乙(本案申請人,以下也稱投訴人)通過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稱其在常熟市沙家浜鎮唐市好又多購物廣場購買到一包蜜餞,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要求被申請人處理。收到申請人的上述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同日通過12315平臺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在處理投訴中涉及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線索,2024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依法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涉訴產品慶榮華蜜餞(半梅),被投訴人承認涉訴食品為其售出。另,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被投訴人銷售慶榮華蜜餞系列其他食品,均未在對應的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被投訴人現場提供上述慶榮華蜜餞的供貨商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及配送單。被投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當場責令被投訴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被投訴人及時更換了標簽對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基于被申請人按簡易程序對被投訴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無需另行立案,且被投訴人已改正,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因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基于便民告知的考慮,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于同日通過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了申請人。根據以上事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事實清楚,處理適當。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的處理,主體適格,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一)主體方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常辦發〔2019〕73號文,被申請人依法在職權范圍內處理申請人的投訴及涉及的違法行為線索。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11月21日決定受理并告知了申請人,因被投訴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終止調解并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過12315平臺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對申請人的告知屬于便民告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后,在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線索,經核查后于2024年11月25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基于便民考慮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在告知投訴處理結果的同時也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
三、申請人復議申請主張及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線索依法進行了核查,被投訴人銷售的慶榮華系列蜜餞,系被投訴人自行包裝并稱重后銷售的散裝食品,非定量包裝,不屬于預包裝食品,且被申請人對其銷售散裝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違法行為已按簡易程序對被投訴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被投訴人已改正。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因此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認知不清,并且對食品安全問題未作處理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
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舉報”和“投訴”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對應的是不同的處理程序。申請人選擇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通道投訴至被申請人,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和投訴分設不同入口,平臺首頁面就提示要求選擇“我要舉報”還是“我要投訴”,并在“投訴須知”中明確告知投訴人投訴的處理程序,提示“由于舉報、投訴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因此,申請人自主選擇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通道投訴至被申請人,在已閱讀“投訴須知”的前提下,應當遵守平臺接收、處理投訴的規則,被申請人依法按照投訴程序處理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申請人無視平臺規則,在投訴中夾帶舉報內容并要求處理的行為擾亂了平臺正常的處理程序,相關后果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決定的行為屬于便民告知,未損害到申請人任何合法權益,其對該便民告知的相關復議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均處理適當并均依法告知了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維持。申請人的主張及理由均不成立,懇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法條節選,常辦發〔2019〕73號文;2.《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1張,全國12315平臺首頁、舉報須知和投訴須知網頁截圖3張,投訴處理流程網頁截圖4張,投訴人上傳的附件4份;3.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2張,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復印件1份,配送單2份;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5.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1張,整改后照片2張;6.《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7.《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8.拒絕調解聲明1份。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本案申請人喬某乙通過12315平臺提交的投訴,稱其在常熟市沙家浜鎮唐市好又多購物廣場購買到一包蜜餞,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要求被申請人處理。收到申請人的上述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同日通過12315平臺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在處理投訴中涉及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線索,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未發現涉訴產品慶榮華蜜餞(半梅),被投訴人承認涉訴食品為其售出。另,被投訴人銷售慶榮華蜜餞系列其他食品,均未在對應的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當場責令被投訴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嗣后,被投訴人對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基于被申請人按簡易程序對被投訴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無需另行立案,且被投訴人已改正,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因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另基于便民告知的考慮,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于同日通過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的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另查明,全國12315平臺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辦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該平臺首頁內設有“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認為經營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我要投訴”和“您發現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我要舉報”兩個獨立入口。申請人在點擊“我要投訴”入口后出現“投訴須知”頁面,“投訴須知”第1條載明“本平臺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第8條載明“投訴事項一事一單,請勿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請勿在一個投訴單中對不同被投訴人提出訴求。由于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投訴人需在“投訴須知”頁面下方點擊“同意”后方能進入投訴窗口,進行投訴人信息、被投訴對象、訴求內容等信息的填寫。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申請人喬某乙身份證復印件;2.全國12315投訴單截圖2張;3.案涉商品照片打印件3頁、購物小票照片打印件1頁;4.法條節選,常辦發〔2019〕73號文;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1張,全國12315平臺首頁、舉報須知和投訴須知網頁截圖3張,投訴處理流程網頁截圖4張,投訴人上傳的附件4份;6.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2張,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復印件1份,配送單2份;7.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8.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1張,整改后照片2張;9.《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10.《投訴受理決定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11.拒絕調解聲明1份。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常辦發〔2019〕73號文,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申請人的投訴及涉及的違法行為線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2024年11月21日決定受理并告知了申請人,因被投訴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終止調解并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了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后,在處理申請人的投訴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線索,經核查,被投訴人未按規定銷售散裝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當場責令被投訴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因不符合立案條件,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基于便民考慮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在告知投訴處理結果的同時也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上述不予立案告知行為屬于便民告知。綜上,被申請人已分別按照投訴和舉報的法定流程及平臺規則對投訴及違法線索進行處置,相關告知行為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被申請人對投訴及投訴中的違法線索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作出的投訴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