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常行復第328號
申請人:高某。
被申請人:梅李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鎮人民路18號。
法定代表人:褚宏偉,鎮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現已審理終結。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職,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但是被申請人置若罔聞,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迫不得已,唯有依法向貴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懇請貴單位依法支持。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高某丙身份證復印件、請求書及郵寄憑證、答復書。
被申請人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被申請人具備對農村建房驗收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請求書已經向申請人作出答復。2024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請求事項:1.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2.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經審查,被申請人已經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答復,并于2024年11月29日郵寄給申請人。
三、申請人請求書對上述“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也缺乏合理性。至于請求書涉及的“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就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鎮政府已經于房屋竣工驗收時履職完成;就“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部分已經竣工驗收、鎮政府履職完成,未竣工驗收的房屋,鎮政府在房屋竣工后將組織驗收、依法履職。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請求書》及郵寄憑證;2.向梅李鎮紀委移送單;3.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驗收資料;4.鎮政府《答復書》及郵寄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請求事項:1.對常熟市梅某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2.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事實和理由:常熟市梅李鎮建設局和寨角村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驗收合格,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并驗收合格。薛某口頭表示是通過行賄政府工作人員驗收合格的,現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梅李法庭認為房屋建筑面積和建筑批復面積嚴重不符,存在巨大差異。而貴單位確認房屋建筑合格。但同一套驗收合格的房屋不應該存在不同的合法建筑面積,所以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請求人的合法利益,懇請貴單位依法支持請求人的請求。”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答復書,“經審查,答復如下:一、關于您請求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涉及‘薛某口頭表示是通過行賄政府工作人員驗收合格的,現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梅李法庭認為房屋建筑面積和建筑批復面積嚴重不符,存在巨大差異’,鎮政府已經將上述線索移送中國共產黨常熟市梅李鎮紀律檢查委員會。二、關于您第1項請求‘1.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梅李鎮建設局、常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梅李分局已經于2022年11月對該房屋進行竣工驗收,批準建筑占地面積132平方米,實際建筑占地面積132平方米。根據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房主就上述房屋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涉及權屬面積將聘請專業的測繪公司進行測繪。三、關于您第2項請求‘2.對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梅李鎮建設局、常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梅李分局均已(將)對上述房屋竣工驗收,批準建筑占地面積132平方米,實際建筑占地面積132平方米。根據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房主就上述房屋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涉及權屬面積已(將)聘請專業的測繪公司進行測繪。綜上,請求書對上述‘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也缺乏合理性。至于請求書涉及的‘確認是否合格并公布房屋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調查處理’的請求,就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鎮政府已經于房屋竣工驗收時履職完成;就‘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薛某或石某施工的房屋’部分已經竣工驗收、鎮政府履職完成,未竣工驗收的房屋,鎮政府在房屋竣工后將組織驗收、依法履職。”并依法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高某丙身份證復印件、請求書及郵寄憑證、答復書;2.《請求書》及郵寄憑證、向梅李鎮紀委移送單、常熟市梅李鎮寨角村42組毛里涇某號的房屋驗收資料、《答復書》及郵寄憑證;3.民事判決書(〔2024〕蘇某終3471號)、調查筆錄、情況說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第四十五條、《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被申請人具備對農村建房驗收的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自2024年10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后,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答復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符合行政機關辦理履職類程序規定60日的一般時限要求。
申請人請求書中請求內容,針對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測量復查驗收,被申請人已于房屋竣工后進行驗收,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且申請人也并未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被申請人驗收存在問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拒不履職,缺乏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