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常行復第382號
申請人:盧某。
委托代理人:夏奕露,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常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紀大道1019號。
法定代表人:陳義,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經審查,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常資規信告〔2024〕26號);2.責令被申請人對查處申請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申請查處的案涉廠房位于常熟市海虞鎮香橋村某組,共占用土地三畝。2024年11月14日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查處申請,11月15日被申請人簽收后作出案涉《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被申請人作為常熟市土地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案涉《告知書》中被申請人以屬地查處為由,未對申請人申請查處的事項進行處理。行政處罰權下放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基層治理,但這并不意味著被申請人就不需要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處。根據《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工作,包括違法建筑的查處。因此即使行政處罰權下放,自然資源局依然承擔著對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職責。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的案涉《告知書》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依法向貴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望貴單位依法審查案件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盧某身份證復印件;2.《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郵寄底單及簽收憑證復印件;3.常資規信告〔2024〕26號《告知書》。
被申請人稱: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屬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根據申請人的《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中的描述,申請人要求答復人對常熟某織造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海虞鎮香橋村某組廠房的違法用地情況進行查處。該申請并非是對盧某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保護的履職請求。答復人對上述地塊上廠房的違法用地的查處與否均與申請人無任何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申請人并非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應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另外,答復人已就申請人所寄的《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作出了處理回復。答復人在收到申請人所寄的《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后,已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了《告知書》,并送達了申請人。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開展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21〕28號),對于符合集中行政處罰權目錄第33項、第40項情形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移交給了屬地鎮(街道)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在上述文件“執法職能”中明確,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均移交給了屬地鄉鎮(街道)。為此,就案涉地塊上違法用地和未取得規劃許可建設的行為已在《告知書》中告知了申請人由屬地查處,建議其向海虞鎮綜合執法局反映。
綜上,答復人認為,就申請人的《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答復人已依法作出了處理,履職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且申請人屬于不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為此,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常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社會信用證明;2.《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開展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21〕28號);3.《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及郵寄憑證;4.《告知書》及送達郵寄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申請內容為要求被申請人對常熟某織造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海虞鎮香橋村某組共占用三畝土地的廠房違法用地情況進行查處。2024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簽收該申請郵件。在收到申請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就申請人的《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作出常資規信告〔2024〕26號《告知書》,并于當日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告知書》載明,依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開展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21〕28號)要求,就案涉地塊上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未取得規劃許可先行建設的行為由屬地查處,建議其向海虞鎮綜合執法局反映。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常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社會信用證明;2.《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開展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21〕28號);3.《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及郵寄憑證;4.《告知書》及送達郵寄憑證;5.盧某身份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政府常政發〔2021〕28號文規定,各鎮(街道)新增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衛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且具體下放執法事項由市政府公布執行。同時,自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詳細目錄清單公布之日起,原市級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目錄清單中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經批準上收的行政權力,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行使,由相關市級機關依法恢復行使該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市級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已下放權限內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立案查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的非下放權限內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市級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本案中,申請人申請查處的事項涉及對常熟某織造有限公司位于常熟市海虞鎮香橋村某組廠房的違法用地情況,根據提供的證據中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詳細目錄清單,其中第33項、第40項等情形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已移交給屬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在《告知書》中告知申請人由屬地查處,并建議其向海虞鎮綜合執法局反映,被申請人的處理依據符合市政府文件要求及相關執法權限的規定。
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查處申請,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查處違法建設申請書》,并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符合行政機關辦理查處履職類程序規定60日的一般時限要求。
關于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無任何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非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主張。《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申請人作為公民,對可能存在的違法建設行為向被申請人提出查處申請,是在行使其公民監督權利,不能簡單地以與申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而否定其復議資格。故,被申請人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查處申請時,告知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常資規信告〔2024〕26號《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