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24〕常行復第377號
申請人:高某。
被申請人:常熟市公安局,住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王志軍,職務:常熟市公安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經審查,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電話作出的答復并責令重新處理;2.被申請人賠償5.4元掛號信資費。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出一份掛號信單號為XA31219652944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被申請人于4月28日簽收,后2024年11月20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電話0512-52736500,內容為“喂,是高某嗎?嗯,我們收到一封來自關于你投訴舉報的建議,然后通知你到我們江蘇省常熟市東南派出所來進行相關的證據提交,我們不接受網上的案件提交,去不了,如果想要受理案件請你來江蘇省常熟市東南派出所。”現(xiàn)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電話答復時間和內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撤銷并責令限期重新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后應當兩個月內履行法定職責?!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規(guī)定,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zhí)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yè)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guī)定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zhí),并將受案回執(zhí)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超期答復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申請人的履職申請事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提供材料、郵寄信封及其物流詳情;2.常熟市公安局電話回復截屏;3.高某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基本情況。2024年4月28日,我局收到高某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反映其手機號18002591683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發(fā)送的騷擾短信,認為點閱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十四、六十四、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五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允許非法獲取、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要求賠償、查處、獎勵。收到高某提交的相關材料后,我局民警對點閱公司進行了調查核實,未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2024年11月20日,我局民警與高某電話聯(lián)系,告知其可至我局東南派出所進一步提交相關證據。后高某不服我局上述答復,向常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答復意見。一是我局已經過調查。我局收到高某提交的相關材料后,組織警力對點閱公司進行了調查核實。經調查查明,某公司,其持有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放的《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系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屬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同時,涉案短信亦非點閱公司發(fā)送,系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通過點閱公司短信平臺發(fā)送。
二是申請人的理由不成立。1、首先,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短信息服務的相關經營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職權范圍,而是由通信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管。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全國電信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電信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峨娦藕突ヂ?lián)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tǒng)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電信和互聯(lián)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锻ㄐ哦绦畔⒎展芾硪?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tǒng)稱電信管理機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yè)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fā)送。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基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從上述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中不難看出,該監(jiān)督管理職權并非由公安機關行使。2、其次,高某收到的短信內容為“【美團優(yōu)選】領券直降7元,超多好物今天只要0.1元!點擊……”。從短信內容來看,根本未涉及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及個人隱私,實則僅為一推廣短信,完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中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高某“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所述行為,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3、再次,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負有作為義務,能夠履行,但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違法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行政機關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通常來源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根據上級行政機關指令產生的義務或者行政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或者先前行為引起的附隨義務;(2)行政機關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能力,且該項義務在客觀上具有履行的可能;(3)行政機關沒有履行該項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判斷是否“明顯”,應當以一般人的通常認知行為作為標準。社會大眾在接收到推廣短信后,通常認知會向電信管理機構進行投訴舉報,而非向公安機關要求所謂的“賠償、查處、獎勵”。同時,從高某提供的“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為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中的內置系統(tǒng))碼號查詢截圖來看,其更應當認識到所謂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并非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4、最后,高某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實質系信訪信件。所謂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從高某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內容來看,其實質上系對接收到騷擾短信后提出了投訴請求,本質上屬于信訪事項,其不服我局相關答復的,可通過復查、復核等信訪途徑進行救濟。
綜上所述,我局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更主要的是高某向我局所反映事項,既無違法事實,也明顯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實質上亦屬于信訪事項,其要求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顯然缺乏正當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依法予以駁回。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提供材料、郵寄信封及其物流詳情;2.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3.周某詢問筆錄;4.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短信業(yè)務合同、短信發(fā)送記錄;5.常熟市公安局文件閱辦單;6.關于高某相關公安業(yè)務咨詢的工單答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被申請人寄出掛號信,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8日簽收該《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反映其手機號18002591683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fā)送的騷擾短信,涉嫌未經允許非法獲取、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要求賠償、查處、獎勵。2024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致電申請人,通知其線下提交證據。期間,經復議機關查證,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8日針對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展開刑事初查工作,查明該公司系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具有相關資質,屬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從涉案短信發(fā)送鏈路來看,涉案短信并非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fā)送,系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通過點閱公司短信平臺發(fā)送,暫未發(fā)現(xiàn)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及提供材料、郵寄信封及其物流詳情;2.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3.受案登記表;4.周某詢問筆錄;5.蘇州點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證書、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短信業(yè)務合同、短信發(fā)送記錄;6.常熟市公安局文件閱辦單;7.關于高某相關公安業(yè)務咨詢的工單答復;8.常熟市公安局電話回復截屏;9.高某身份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的案件?!眳⒄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申請人系因短信發(fā)送涉及其個人信息保護為由而提起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作為轄區(qū)內公安機關,既作為偵查機關行使刑事偵查權,又作為行政機關行使治安管理職責。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書后,轉入刑事初查辦理,其對該警情的處理屬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關于申請人要求賠償5.4元掛號信資費的主張,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支出的5.4元掛號信資費,系其為行使投訴舉報權利產生的常規(guī)郵寄成本,并非因被申請人違法行政行為致使的財產受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賠償情形,故該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