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常行復第374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紀大道1087號。
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靜,女,上海市錦天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經通知補正,于2024年12月17日提交補正材料,經審查,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常市場監管不立字〔2024〕第040074號不予立案行為,確認文中第三人的違法事實。
申請人稱:本人2024年11月16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購買了一盒桑黃靈芝禮盒,該禮盒包裝精美,價格昂貴,價格250元。發現該產品表面宣傳治療腫瘤功效。并且桑黃屬于藥品還是食品我不得而知。如果是食品,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73條。如果是藥品則是“三無”產品,而且吃完以后感覺反胃,有燒心痛,于是發起投訴舉報。部門回復:經核查,因不符合立案條件,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立案。如有進一步的證據材料,請盡快提交本局。
申請人認為:該桑黃靈芝禮盒是“三無”產品無疑,包裝宣傳治療腫瘤功效無疑。請問這是可以的嗎?本人提交了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予以立案。本人認為該行為事實認定不清晰,程序違法。綜上。為了凈化食藥環境,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依法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申請人陳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2.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1份;3.商品照片打印件6頁,微信付款記錄截圖打印件1張。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對案涉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2024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陳某(本案申請人,以下也稱投訴人或舉報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于2024年10月16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花費250元購買了桑黃靈芝禮盒,吃后身體不適,發現該產品是“三無”產品,只有一些宣傳的治療功效,覺得違反了食品及藥品相關法律,要求退一賠十。因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中包含了舉報和投訴的內容,故被申請人依法分別處理。
針對申請人的舉報線索,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2024年11月27日,被申請人對常熟市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一禮盒,禮盒內有一盒“桑黃”,包裝上有“來自青藏高原的問候,桑黃是一種真菌……目前為止發現的有抗腫瘤效果的藥用真菌之一,被稱為“森林黃金”的廣告內容;另一盒為“靈芝”,包裝上有“山野珍品,健康的人生,原生態的享受”的廣告內容,當事人表示購進時就有禮盒及禮盒外包裝的相關內容。當事人承認投訴舉報人所買產品系其店內銷售,為購進的食用農產品,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索取并留存相關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有關信息。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禮盒內的桑黃靈芝為食用農產品,但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被申請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關于案涉產品包裝上的廣告內容問題,商品包裝物本身可以成為廣告內容的發布媒介,案涉產品“桑黃”包裝上有“來自青藏高原的問候,桑黃是一種真菌……目前為止發現的有抗腫瘤效果的藥用真菌之一,被稱為“森林黃金”的廣告內容屬于虛假廣告,但當事人作為商品銷售者的銷售行為不屬于廣告發布行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上述銷售行為也無相關的定性處罰。為了凈化銷售市場,被申請人針對其銷售外包裝含有虛假內容的農產品的行為向當事人發布了《行政指導書》。當事人已當場下架了相關農產品。基于被申請人按簡易程序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且當事人已改正,依法無需立案,因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
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當日以郵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因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
根據以上事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事實清楚,處理適當。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處理,主體適格,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規適用正確,處理適當。(一)主體方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常辦發〔2019〕73號文,被申請人依法有權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
(二)被申請人對投訴事項和舉報線索的處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敝幎ǎ蛏暾埲说脑V求中同時含有投訴和舉報的內容,故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分別處理。
1.對舉報線索的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請人郵寄來的舉報線索后依法核查,根據核查及處理結果,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法定立案條件,于2024年12月2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3日出具《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
2.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敝幎ǎ簧暾埲擞?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因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終止調解并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上述對舉報線索和投訴事項的處理適當并符合法律規定。
三、申請人復議申請主張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規規章并未賦予申請人有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確認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第三人違法事實的權利,該請求的提出于法無據。
2.被申請人已于法定期限內處理了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和投訴事項,并以書面郵寄的方式將投訴受理決定、終止調解決定及不予立案決定依法告知了申請人,相關文書的郵寄時間和結果明確清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職責,相關執法人員也已履職到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依法履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予以維持。申請人的主張及理由均不成立,懇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法條節選;2.投訴舉報材料1份;3.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張,案涉產品照片2張;4.營業執照副本打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打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身份證打印件1份;5.行政指導書1份,送達回證1張,當場處罰決定書1份,整改后照片1張;6.《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7.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8.《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見證據7);情況說明1份。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本案申請人陳某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稱其于2024年10月16日在常熟市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花費250元購買了桑黃靈芝禮盒,吃后身體不適,發現該產品是“三無”產品,只有一些宣傳的治療功效,覺得違反了食品及藥品相關法律,要求退一賠十。因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中包含了舉報和投訴的內容,故被申請人依法分別處理。被申請人接案后,依程序將投訴與舉報分別處理。針對舉報線索,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7日對常熟市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有一禮盒,禮盒內有一盒“桑黃”及一盒“靈芝”,其中“桑黃”禮盒的包裝上有“來自青藏高原的問候,桑黃是一種真菌……目前為止發現的有抗腫瘤效果的藥用真菌之一,被稱為“森林黃金”的廣告內容;“靈芝”禮盒的包裝上有“山野珍品,健康的人生,原生態的享受”的廣告內容,禮盒及禮盒外包裝的相關內容是購進時就有的。舉報人所買產品系被舉報人銷售,屬于食用農產品,被舉報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索取并留存相關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有關信息,被申請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關于案涉產品包裝上的廣告內容問題,商品包裝物本身可以成為廣告內容的發布媒介,案涉產品“桑黃”包裝上有“來自青藏高原的問候,桑黃是一種真菌……目前為止發現的有抗腫瘤效果的藥用真菌之一,被稱為“森林黃金”的廣告內容屬于虛假廣告,被申請人針對其銷售外包裝含有虛假內容的農產品的行為向當事人發布了《行政指導書》。當事人已當場下架了相關農產品。基于被申請人按簡易程序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且當事人已改正,依法無需立案,因此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日報經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投訴受理決定書》,并于當日以郵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因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申請人陳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2.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1份;3.商品照片打印件6頁,微信付款記錄截圖打印件1張;4.法條節選;5.投訴舉報材料1份;6.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張,案涉產品照片2張;7.營業執照副本打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打印件1份,經營者身份證打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身份證打印件1份;8.行政指導書1份,送達回證1張,當場處罰決定書1份,整改后照片1張;9.《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10.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11.《投訴受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及物流查詢情況(見證據10);12.情況說明1份。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常辦發〔2019〕73號文,被申請人依法有權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被申請人依法分別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
針對投訴事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于當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因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終止調解并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該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針對舉報線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請人郵寄來的舉報線索后依法核查,因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法定立案條件,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4年12月3日出具《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申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接舉報線索后,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及核實,案涉產品“桑黃”禮盒包裝上的廣告確為虛假廣告,依據工商廣字〔2016〕107號“關于商品包裝含有違法廣告內容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問題的答復意見”,在超市中銷售商品的外包裝上含有廣告宣傳內容的,超市等零售終端作為商品銷售者的銷售行為不屬于廣告發布行為。被舉報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四款“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彼傅膹V告發布者,相關銷售行為亦不屬于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桑黃未列入藥品目錄,又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鄙|S符合上述食用農產品定義,綜上桑黃屬于食用農產品而非藥品。被舉報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被申請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進貨憑證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當場責令被舉報人改正,并按簡易程序對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因已適用簡易程序處罰,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綜上,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