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護理假是男職工在配偶產假期間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配偶,為女性分擔生育責任的權利。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在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及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簡要案情】
李某于2021年5月至某服飾公司從事攝影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產,李某回老家陪產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18日,李某回到常熟,之后雙方重新約定了工資標準。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服飾公司繼續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經仲裁程序前置后,李某起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服飾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法院認為,李某因妻子待產于2021年7月1日起回老家陪產護理,在陪產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應當照發工資,故判決服飾公司支付李某15天護理假工資4000元。
【典型意義】
二十大報告強調,“優化人口發展戰略,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障男職工陪產護理假權利,是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養育責任的分擔有利于降低生育、養育成本,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男職工陪產護理假權利,男職工休護理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工資及福利待遇等應照常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