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將勞務外包,但實際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應承擔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審查用工單位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應當結合勞動管理、用工范圍、結算方式等因素綜合考量。
【簡要案情】
2020年9月,某機械公司與某人力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合同》。2020年11月22日朱某入職人力公司,次日被安排至機械公司工作,日常由機械公司安排工作及考勤、管理,勞動報酬由機械公司、人力公司按小時工資標準結算后,再由人力公司發放。2021年5月14日,朱某在工作中受傷。經仲裁程序前置后,朱某起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主張人力公司支付朱某工傷保險待遇、機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機械公司與人力公司之間合同名為《服務外包合同》,實質上系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因機械公司在用工過程中存在過錯,法院判決機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機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勞務派遣是用工方式,勞務外包是項目承攬,前者是派遣勞動者參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過程,遵守用工單位的組織和管理,后者是項目承包單位獨立實施特定標的項目,交付承攬結果,依據結果獲得報酬。實踐中,部分用工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義務,與其他公司簽訂名為承攬、外包的服務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本案從勞動管理、用工范圍、結算方式等方面準確界定上述“假外包真派遣”行為,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蘇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