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用人單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發出錄用通知后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顧某向某文化公司投遞簡歷后,文化公司對顧某進行了面試。2022年7月22日,文化公司向顧某發送《入職通知書》,明確工資為18000元每月,并要求顧某提供離職證明。顧某隨即向原用人單位提出離職。其后,文化公司通知顧某取消錄用。顧某經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主張損失50100元。法院認為,顧某基于對入職通知書的合理信賴,向上一家單位提出離職并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均系為履行與文化公司的勞動合同所做準備,文化公司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給顧某造成損失。因此,法院結合入職通知書中載明的工資標準、文化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顧某的待業情況等,判決文化公司賠償顧某損失20000元。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系民法基本原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的磋商階段以及后續履行過程中,均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勞動合同的訂立階段而言,勞動者基于對企業的信賴,在收到錄用通知后向原用人單位提出離職,卻因企業任意毀約的失信行為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本案的處理有效保護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的信賴利益,系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企業守信的具體實踐。
一審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