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李鎮2017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報告
2017年以來,我鎮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對政府信息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具體要求,明確責任、健全制度、拓展形式、抓好監督,平穩、有序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現將梅李鎮2017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請工作報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基本情況
2017年以來,我鎮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5條,涉及申請公開內容9項,全部為網絡申請。在所申請的9項公開內容中,城建規劃類4項,物業管理類2項,其他類3項。對于以上5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均在答復時限內予以答復,在所有已答復的內容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數1項,同意公開答復數1項,不同意公開答復數3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數1項,申請信息不存在數1項,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1項,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1項。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主要涉及屬于正在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或個人隱私等。
2017年度,我鎮因政府信息公開產生行政訴訟2件,為同一原告以相同理由,分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和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原告撤訴,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于2017年10月25日在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判決書還未送達。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規范流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常熟市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依申請公開的原則和處理程序,形成了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一整套工作流程。要求各部門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要求,通過受理點、網絡、郵件、傳真、信件等多種形式接受信息公開申請,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依申請公開工作得到規范。
二是拓寬渠道。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對外宣傳的窗口、服務公眾的平臺的作用,同時不斷拓寬申請渠道,通過當面申請、傳真申請、網絡申請、信函申請等多種方式,為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確保群眾的申請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及答復,依法保證公眾合理得信息需求。
三是嚴把關節。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嚴格把好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在登記受理環節,避免將公開申請當作信訪投訴情況等處理;在答復辦理環節,不斷嚴謹規范答復形式,進一步增強答復內容的針對性;在歸檔整理環節,積極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聯系,及時向申請人通報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進展情況。
三、典型案例
案情:張某,家住梅李鎮金色家園小區。于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8日多次通過“中國常熟”網站向梅李鎮人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其中2017年申請信息公開4次。2017年3月14日,申請人申請公開常熟市杰潔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物業服務誠信檔案與2017年物業服務合同及其備案資料。鎮政府于回復暫無誠信檔案,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到梅李建設局查閱,并告知訴權。2017年4月18日,申請人申請公開金色家園小區內違法行為登記、調查和處理情況。鎮政府答復: “請你提供需何種違法行為的信息公開資料,也可至鎮綜合執法局對接,然后鎮相關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信息公開資料”。2017年5月15日和6月28日,申請人先后兩次在“中國常熟”網站上申請公開“梅李鎮管理區域及金色家園小區內違法行為登記、調查和處理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在物業管理區域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的通知》常政辦發(2016)127號。依據這個文件申請的。請按要求書面告知,提供方式指定為紙面和快遞”。鎮政府兩次答復: “你要求公開梅李鎮各區域內違法行為登記、調查和處理情況,但你未能提供材料證明所需信息與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予提供”。其后,張某以梅李鎮人民政府未出具告知書、未按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為由,先后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和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保障了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也帶來了大量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和濫用訴權的行為。行政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行政機關職能滿足當事人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多次重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因行政未出具告知書、未按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機關的處境相對被動。應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引導公民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獲取政府信息權和訴訟權利,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但同時,不能讓規制成為了限制,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政府信息公開是趨勢,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和實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四、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1.依申請公開的目的無法甄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同時,在上述提及的案例中,答復也是以《條例》第13條為依據。但是,從根本上來講,這里的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缺乏判斷標準, 在具體操作中, 依申請公開的目的無法甄別, 申請人很難證明, 行政機關也不易認定。
2.公開信息的范圍界定較難。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僅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第八條“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信息的依申請公開是否會影響社會穩定不好把握。例如,對申請的信息涉及會議紀要、部門預算、研究報告等信息時,是否公開界定較難。
(二)對策及建議
1.關于“三需要”的判定。從《條例》第13條的字面意思理解,是否具有“三需要”似乎是申請人的主觀判斷,從這個角度來說“三需要”的設定并不能在實際上發揮所謂的“限制”作用。如若將“三需要”的判斷權交由行政機關,那么又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在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在現行《條例》沒有取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如何理解這一限制應該考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判斷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應該廣義來看,主要審查被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秘密或隱私,而不要以此為由來擴大不予公開信息的范圍,將大量的信息公開申請人拒之門外。
2.關于公開信息的范圍界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 由保密工作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定。擬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以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后決定是否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采取動態管理的方式,在保密期限過后,可依申請公開,逐步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