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琴川街道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對政府信息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具體要求,明確責任、健全制度、暢通渠道、抓好監督,依法有序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現將我街道2018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報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基本情況
2018年,我街道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條,涉及申請公開內容2項,1項為信函申請,1項為網絡申請。在所申請的2項公開內容中,涉及城建規劃類1項,其他類1項。對于2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均在答復時限內予以答復,在所有已答復的內容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數1項,申請信息不存在數1項。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編制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要求,認真編制好街道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上網更新。對照要求,齊全關鍵要素,明確規范指引,方便群眾閱讀理解。
二是規范工作流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常熟市2018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依申請公開的原則和處理程序,形成了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一整套工作流程。要求各部門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要求,通過受理點、網絡、郵件、傳真、信件等多種形式接受信息公開申請,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依申請公開工作得到規范。
三是暢通公開渠道。充分發揮信息公開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對外宣傳的窗口、服務公眾的平臺的作用,同時不斷拓寬申請渠道,通過當面申請、傳真申請、網絡申請、信函申請等多種方式,為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便利,確保群眾的申請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及答復,依法保證公眾合理得信息需求。
四是嚴把審核關口。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嚴格把好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在登記受理環節,避免將公開申請當作信訪投訴情況等處理;在答復辦理環節,嚴謹規范答復形式,進一步增強答復內容的針對性;在歸檔整理環節,積極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齊全,有據可查。
三、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1.依申請公開的目的無法甄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從根本上來講,需要目的缺乏判斷標準, 在具體操作中, 依申請公開的目的無法甄別, 申請人很難證明, 行政機關也不易認定。
2.公開信息的范圍界定較難。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僅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第八條“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信息的依申請公開是否會影響社會穩定不好把握。例如,對申請的信息涉及會議紀要、部門預算、研究報告等信息時,是否公開界定較難。
(二)對策及建議
1.關于“三需要”的判定。從《條例》第13條的字面意思理解,是否具有“三需要”似乎是申請人的主觀判斷,從這個角度來說“三需要”的設定并不能在實際上發揮所謂的“限制”作用。如若將“三需要”的判斷權交由行政機關,那么又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現行條例第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定。在現行《條例》沒有取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如何理解這一限制應該考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判斷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應該廣義來看,主要審查被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秘密或隱私,而不要以此為由來擴大不予公開信息的范圍,將大量的信息公開申請人拒之門外。
2.關于公開信息的范圍界定。建議更新公開目錄,對公開內容加強審查。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 由保密工作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定。擬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以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后決定是否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采取動態管理的方式,在保密期限過后,可依申請公開,逐步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