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蘇州市委、常熟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宏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市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組織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牽頭組織全市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市級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統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相關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指導和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四)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擬訂全市市級投資計劃,重點項目投資計劃。協調推進全市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擬訂并推動落實全市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五)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全市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規劃全市重大產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全市服務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推動全市城市經濟和總部經濟發展。參與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綜合研判全市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六)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全市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并推動實施全市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市能源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能源行業相關標準,監測能源發展狀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批、核準、審核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本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牽頭開展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部門信息化管理,按照上級要求落實信息共享工作。
(九)研究協調有關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和國際產能合作的政策,參與研究對外開放的有關問題,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牽頭推進實施全市“一帶一路”建設工作。
(十)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推動落實“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和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組織編制并推動實施全市新型城鎮化規劃。牽頭協調我市與其他地區的經濟協作,負責全市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和對口合作工作。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健全市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耗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省、蘇州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十三)根據國家、省、蘇州市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研究提出全市儲備發展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組織實施全市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十四)管理全市糧食、食糖和肉類儲備。負責市級儲備糧、物資儲備的行政管理。監測糧食和戰略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五)根據國家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省、市儲備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全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
(十六)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承擔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十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八)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十九)貫徹落實上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相關規定,負責本系統及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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