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受理申請進行審查后,根據下列情況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中予以答復:
1、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2、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信息的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指定的查閱場所進行查詢,并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告知申請人。
5、依法不屬于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公開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常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6、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7、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在進行相應處理后,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8、常熟市科學技術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9、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10、常熟市科學技術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供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11、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可以不重復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12、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常熟市科學技術局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