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常熟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常熟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常熟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級財政根據高質量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市政府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發規字〔2023〕6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中確定的及市政府批準同意的用于推進常熟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政策的資金。專項資金將納入常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預算管理,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在符合上級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將中央、省及蘇州市財政支持我市的相關資金與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合理、突出重點、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常熟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常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和板塊財政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按照審定結果撥付資金;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工信局主要負責: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和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和方向,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和報批;按照財政預決算信息公開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對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的相關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板塊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及時做好專項資金的撥付工作;配合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協助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做好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緊盯產業強鏈補鏈。加快汽車產業創新集群建設;加快高端裝備制造產業集群發展;引導紡織服裝產業高端化發展;引導數字產業加快發展;著力推進聲學及新能源發展。
(二)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支持工業企業開展智能化改造;支持企業創建數智示范標桿;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和服務商發展;構建智改數轉創新生態。
(三)支持引導創新發展。推動服務型制造發展;加強創新載體建設;提升企業專業化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引領。
(四)大力倡導綠色產業。支持企業綠色化改造;鼓勵企業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五)健全完善服務體系。打造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支持長三角轉化中心孵化基地成果轉化。
(六)常熟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用以推進常熟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其他政策中涉及的項目。
第四章 使用和執行
第六條 市工信局在年度預算批復后,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結合年度工作制定、發布申報指南。項目申報企業根據申報指南流程在蘇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市域一體化系統申報。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審核和信用審查,可以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相關結果報市政府審批。由市財政根據最終分配方案和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進行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劃和內容。各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必須??顚S?,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同時按有關財務規定作相應的業務、賬務處理。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要求:
(一)符合《若干政策》中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經備案的;
(三)近三年無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申報項目必須符合申報指南明確的具體要求;
(五)項目申報所需材料要求以公布的申報指南為準,項目申報單位須對照申報指南規定的項目類別進行申報,一經受理不再調整;申報單位應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九條 同一企業投入類獎補項目符合多條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同一項目已獲上級政策支持的,本級政策不再支持,有相關配套要求的除外。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工信局應當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市財政局審核后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市工信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監控,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結果及時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必要時將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或者專項績效評價。市財政局將加強績效管理成果運用,將相關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要加強探索對信用信息的審核和應用。對有失信行為的申報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將按照相關規定減少或取消專項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的,或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常熟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