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原《常熟市財政局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基礎上,已修訂完成,現予以公開。
常熟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高財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規范財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和上級財政部門信息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機關各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局機關各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對其依法履行行政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政務事項及信息,采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并遵循依法、準確、及時、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成立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機關各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協調。局監督檢查科、監察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公開:
(一)局機關科室及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信息擁有單位)按照本規定確定的政務信息公開內容,或按照上級領導的指示和決定,提出需要公開或需要更新的具體信息;
(二)信息擁有單位對需要公開或需要更新的具體信息,應當對照上級有關財政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能否公開的報局領導審批;
(三)信息擁有單位提出的具體信息,需經信息擁有單位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審核后,由信息擁有單位提交辦公室,同時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備案;辦公室負責將信息以適當形式公開;
(四)擁有信息單位通過一定渠道了解對所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
(五)擁有信息單位對所公開的信息存檔。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錯誤或不準確的,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辦公室更正。
第八條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經本局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辦公室負責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根據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統一登記。其他科室直接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立即轉交辦公室登記流轉。
(二)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局領導審批后,提交相關科室辦理。
(三)相關科室收到辦公室交辦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審查后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材料不全,需要通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依法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四)稅政法規科對相關科室提出的意見進行法律審核并反饋,經辦公室核稿后,報相關科室分管領導審簽。
(五)辦公室統一辦理答復和通知事項。
第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