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蘇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內部行政管理相關的,依本辦法應公開發布的文件、數據、圖表等資料。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各單位是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為全市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指定相關科室為處理本單位政務公開事務的責任機構,明確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政務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指南、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和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計劃、總結和報告;
(二)負責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長效管理;
(三)受理和處理向本單位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四)督促本單位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政務公開信息;
(五)其他應由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規劃方面
1 . 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 . 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 .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
4 . 行政許可項目及收費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和監督投訴渠道;
5 . 行政執法依據、主體、人員、程序、結果、投訴渠道等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 . 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 . 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 . 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 . 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度情況;
2 . 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 .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 . 本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范圍及其調整、變動情況和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 .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姓名、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動情況;
3 . 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條 各單位的下列內部信息,應實行內部公開:
(一)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本單位內部財務收支、資產出租出售、福利待遇等情況及審計結果;
(三)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情況;
(四)單位內部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政務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務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信息公開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三章 政務信息公開的形式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公開分為向社會公眾公開和向單位內部公開,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方式予以公開。
對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務信息應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在“中國常熟”門戶網站( www.tiehuamiye.com )和本單位網站上;
(二)常熟日報或者其他報刊;
(三)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設立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依申請公開(辦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向單位內部公開的政務信息應通過單位內部公開欄、局域網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對適于通過網站形式公開的政務信息,必須在“中國常熟”門戶網站的“政務公開”專欄和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在“中國常熟”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上公布,并隨時維護。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本單位所發布的每條政務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產生日期。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
第十五條 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單位實施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單位應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認真組織落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邀請黨員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進行專項視察、檢查和評議,并接受各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七條 各單位政務信息應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要嚴格政務信息公開程序,做好公開內容的保密審查,做到應公開盡公開,該保密的決不外泄。
第十八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全市各級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調查式檢查;
(二)隨機抽查、暗訪;
(三)召開座談會、匯報會和個別了解;
(四)查閱政務公開資料;
(五)問卷調查;
(六)組織檢查組全面檢查;
(七)督查。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列入各單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對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資格;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公開的事項未公開的;
(二)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完整的;
(三)未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及時公開的;
(四)公開的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五)對已變化的內容未及時更新的;
(六)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隱匿或提供虛假的公開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推行辦事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