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活動,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公開其政務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各單位在權力運行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是指各單位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而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務信息的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單位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權利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
第六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各單位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務信息:
(一)各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二)各單位應當實行內部公開的政務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持本人或者本組織的身份證明,向有關單位政務公開機構提出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申請公開的事項應明確載明申請的目的,表述清楚、涵義明確,能夠依照進行查詢。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信息,應當填寫《常熟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各單位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在“中國常熟”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網址為www.tiehuamiye.com。公開權利人可向各單位政務公開機構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一)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公開權利人在“中國常熟”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各單位電子郵箱即可。
(二)書面申請
公開權利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公開權利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形式要求的,有關單位的統一窗口或相應機構應當受理,并向公開權利人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單位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形式要求的;
(二)公開權利人以公開申請書方式表達投訴申告或者咨詢內容的;
(三)公開權利人就同一政務信息再次提出申請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給予指引。公開權利人修改后的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受理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后,應當在發出受理回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制作告知書,由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送達公開權利人:
(一)應當全部公開的,制作公開告知書;
(二)可以部分公開的,制作部分公開告知書。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應當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告知書;
(四)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制作暫緩公開告知書;
(五)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各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各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制作信息公開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公開決定書應當載明公開的范圍、方式、時間和公開權利人應當支付的費用。不予公開告知書應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暫緩公開決定書應當符合有關保密法律規定的期限和內容。
第十三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各單位可以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是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延長的理由及延長后的期限告知公開權利人。
各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開權利人中止理由。
第十四條 各單位依法決定向公開權利人公開或者部分公開政務信息的,公開時間自作出公開或部分公開決定書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各單位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在決定書所確定的時間公開政務信息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用書面形式通知公開權利人中止理由并且另行確定公開時間。重新確定的公開時間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各單位以電子閱覽、抄錄、復制等方式公開依申請的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有權取得準予公開信息文件、資料的復印件、電子文件和抄錄件,但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向公開權利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
第十七條 個人或者組織要求查閱已公開的現行文件的,應當向常熟市檔案館提出,由常熟市檔案館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受公眾對各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工作的投訴和監督,查處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規定”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常熟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