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擬定統計規范性文件、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和管理全市各類統計調查制度,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負責全市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相關工作,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組織指導各鎮、街道、開發區做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的統計基礎工作。
(三)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并進行統計分析。
(四)組織實施農業、工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及其他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金融、交通、郵電、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人口就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公布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注冊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推動高質量發展等各類統計監測評價,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七)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和推進各部門、各行業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組織實施部門統計工作。
(八)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全程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加強部門信息化管理,按照上級要求落實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組織實施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和開發應用,協調和指導全市現代化統計體系建設。
(十)落實全市統計法治監督責任,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全市統計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項目和有關統計資料的交換工作。
(十二)加強和推進統計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工作。
(十三)受省統計局委托,對江蘇省統計局常熟調查局實行代管;與國家統計局常熟調查隊協調開展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