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辦公室。
(二)黨建工作辦公室。
(三)經濟發展辦公室。
(四)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
(五)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辦公室(退役軍人服務站)。
(六)農村工作和建設管理辦公室。
(七)便民服務中心。
(八)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按有關規定設置鎮人大、紀委、人武部和群團工作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司法所,負責政府法制,推進依法行政,承辦行政復議和訴訟事項;負責法治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執法監督、法律服務、社會矛盾糾紛調解等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