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政辦公室(集成指揮中心)。
1.負責全鎮黨務、政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機關日常事務;負 責文秘、文件收發、政策研究、檔案及機要保密、電子政務等 工作;負責會務、接待、對外聯絡、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黨務、政務、人大、政協等工作督查。
2.負責宣傳、新聞、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和新時代文明實踐等工作。
3.負責統戰、民族宗教、外事僑務等工作。
4.負責監督、審計工作。
5.負責推進基層黨建、綜治維穩、應急聯動、隱患排查的“多 網合一 ”工作;建立健全鎮綜合治理聯動機制,整合有關信息資 源和管理力量,指揮、協調、調度、監督聯動單位處置全鎮社會治理事件,提升全鎮科學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
6.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黨建工作辦公室)。
1.負責全鎮黨的建設工作、組織工作;制定黨的建設、組織 建設、黨員發展、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黨群服務中心 各項管理工作。負責鎮干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事管理、 老干部等工作;負責鎮機關及下屬單位人員、村(社區)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2.負責鎮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就業創業等工作;負責鎮醫療保障工作;負責社會保險擴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企業規范用工等管理工作,做好勞動爭議預防、處理及調解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
3.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財政和資產管理局。
1.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執行財政預算;管理財政票據;參 與鄉村項目的組織申報和資金分配。綜合平衡全鎮財力;監督 管理鎮財務活動;監督檢查財稅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對公益項目的檢查;負責非稅管理和財政性支出績效評價。
2.負責或協助各項涉農補貼補助政策、各項民生財政政策的 落實;參與制訂全鎮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運用財稅政策工具促 進全鎮經濟社會發展;負責財政性資金招標采購監管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負責協稅護稅工作。
3.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鎮國有、集體資產工作。
4.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經濟發展局。
1.統籌協調全鎮經濟發展,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推動產業發 展方式轉變,擬訂全鎮經濟高質量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 計劃、相關經濟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招商引資、項目推進 工作;負責全鎮金融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商會工作;協調配合交通運輸等市職能部門做好相關業務工作。
2.負責招才引智、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培養、轉型升級相關工作;負責科技人才載體的規劃建設工作。
3.負責鎮統計工作及經濟運行情況的調研、分析工作;負責全鎮現代服務業工作。
4.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農村工作局(建設局)。
1.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負責農業 農村經濟發展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
2.負責農業新技術的推廣,改善農產品品質;指導糧食收購;做好省級現代漁業產業園發展及運行工作。
3.負責畜禽防疫、檢疫,實施生豬定點屠宰。
4.負責房屋征收、安置等實施工作。
5.編制鎮各類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城鎮建設及監管、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監管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 建設及管理;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工 作。負責各類農村建房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千 村美居”等工作;負責林業資源監管、濕地保護、森林防火等工 作;負責公用事業、燃氣管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管理和人防等工作。
6.負責轄區內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農村小型水利 工程的規劃,農村水利工程、污水工程建設和管理。負責河長制、河湖兩違整治等相關工作。
7.負責愛國衛生和城鄉環境衛生建設,開展衛生檢查,推進 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組織實施衛生改廁,開展大環境綜合整治活動。
8.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社會治理和社會事業局(退役軍人服務站)。
1.負責政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開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行社區治理創新建設。
2.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或 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并扎口回復。
3.負責本鎮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聯系協調本鎮學校、幼兒園 等的日常管理;負責公共文體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史修志, 組織開展公益性文化體育等活動;負責旅游開發管理,文物保護工作;負責沙家浜革命歷史紀念地管理服務工作。
4.負責衛生健康、人口和計生、老齡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協調本鎮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負責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6.負責慈善、救助、低保、低邊、困境兒童等困難弱勢群體的民生保障工作;負責殯葬、養老機構、地名等管理;負責殘 疾人工作。負責推進基層政權和社會治理、三社聯動、社會組 織的培育和管理工作;負責“和諧社區”建設,指導社會組織和社工人才發展。
7.負責退役軍人管理服務、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雙擁、優撫、安置工作。
8.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綜合行政執法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副科級建制。
1.負責轄區綜合執法工作,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2.指導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報送備案等工作。
3.負責應急管理,協助做好重大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 負責轄區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 育、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擔 鎮安委辦日常工作。配合特種設備監管等工作;負責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擬訂和組織監管實施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統一監管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處理群眾污染糾紛的來信、來訪。
5.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負責鎮容鎮貌方面的監察工作。
6.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行政審批局(為民服務中心)。
1.負責簡化行政流程,規范行政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擬訂服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上級政府授權及全鎮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行使相關的行政許可權;督促駐鎮單位所 有行政許可、非許可項目進駐服務大廳窗口,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2.扎口管理全鎮非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社會 救助、社會保障、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新市民、市民卡等各 項民生業務的辦理;負責指導村(社區)綜合窗口便民服務業務工作;負責鎮內中介機構的監督工作。
3.組織鎮內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負責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的管理工作。
4.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按有關規定設置鎮人大、紀委、人武部和群團工作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司法所,負責政府法制,推進依法行政, 承辦行政復議和訴訟事項;負責法治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執法監督、法律服務、社會矛盾糾紛調解等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