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政辦公室(宣傳辦公室)。綜合協調黨務、政務工作負責相關工作督查;抓好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工作:協調公務活動及機關重要活動;組織開展全局性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做好宣傳、文化、統戰、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做好文秘、機要、檔案、會務、接待、電子政務、對外聯絡、規章制度、后勤保障等工作;統籌協調宣傳思想文化工作,負責黨的理論宣傳教育和基層黨校建設、新聞宣傳、對外宣傳、網絡宣傳管理、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和新時代文明實踐、社會科學研究和普及、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等工作,參與招商引資的對外宣傳等;負責編史修志;負責人大、政協聯絡服務等相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組織人事局(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就業創業等工作;制定黨的建設組織建設、黨員發展、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黨群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工作;負責“兩企三新”黨建工作和群團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抓好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做好機關干部的考察、選拔、任用及調配工作;做好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做好行政、事業及直屬企業、村(社區)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考核獎懲、職稱評定、工資福利、辭職辭退等管理工作;編制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人才智力引進、人力資源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再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發展;指導、協調企業用工監察,監督檢查企業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協調社會保障工作,抓好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指導、協調勞動爭議預防處理,協助調解勞動爭議;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規劃建設局。負責規劃建設工作;編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參與建設項目選址、環境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受理建設項目相關業務,授權核發“一書兩證”;組織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制定公用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建設方案;做好道路(含雨污水管)、橋梁、水、電、氣、通訊、綠化、消防等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市政設施養護;負責房屋征收、安置等實施工作做好拆遷建設工程的管理和拆遷協調等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管理;負責農房建設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導和監督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開展工作;協調區域公共交通布局和管理;負責林業資源監管、濕地保護、森林防火等工作;做好市政設施建設及管理、燃氣管理、民防工程建設及管理和防震減災等工作;負責轄區內河道管理、水土保持工作;負責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負責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河長制、生態美麗河湖建設、防汛抗旱等相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招商局。負責招商引資促進工作;指導企業利用外資工作;制定招商引資工作規劃及其年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開展招商投資信息收集、預測分析、可行性研究,擬定招商引資工作方案;做好招商項目洽談、簽約和報批等組織協調工作;做好投資政策咨詢服務工作;制定招商引資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服務業發展局。負責服務業發展工作,研究制定包括“UWC+”產業賦能等重要內容的服務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做好以“UWC+”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和工業互聯網等產業專項規劃;開展招才引資信息收集、預測分析、可行性研究,擬訂創新服務工作方案;做好投資政策咨詢服務工作和項目招商、洽談、立項預審和報批等組織協調工作;監測、預測服務業發展動態和趨勢;做好項目推進的協調、服務工作;編制專項(發展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和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經濟發展和統計局(行政審批局)。負責經濟建設和發展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相關工作;編制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經濟運行年度調控目標和措施;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指導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投資方向;指導企業外貿、外經工作;指導企業體制改革和資產經營工作;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和行為規范工作;組織開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工作,做好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審核、報批工作;做好企業供電、供水、供氣的統籌協調等工作;做好產業統計、經濟運行分析等工作;指導、協調商會工作;負責“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負責優化審批流程,規范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率;負責權限內行政許可事項管理運行;扎口管理轄區管理服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社會救助、社會保障、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新市民、市民卡等各項民生業務的辦理;負責指導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相關業務工作;協調派駐機構行政許可管理服務事項進駐服務大廳窗口,并進行日常管理;負責進駐部門、事項的投訴舉報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規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規范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中介機構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各項行政服務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服務大廳的日常管理及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審批“綠色通道”項目的聯審聯辦;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行政服務體制發展規劃并對涉及行政許可的業務實施管理;組織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政府采購的交易工作及交易平臺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科技與知識產權局。負責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編制科技產業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科技獎勵與扶持政策;制定科技工作計劃、管理辦法;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科技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企業科技項目、高企、“三站一中心”等申報、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科技人才、智力的引進、培養和管理;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工作計劃,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和產學研合作與交流,負責公共技術平臺、高校、科研院所平臺、國際合作基地等建設與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綜合平衡財力;監督管理財務活動,管理財政票據;制定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并實施監督;監管各單位預算內外資金、開發建設資金使用;核算土地拍賣收入,土地出讓金收入和相關費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做好行政事業單位日常審計、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及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開發區國有資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初審國有企業的新設、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和對外擔保等行為,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考核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獎懲,監督國有資產的運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對國有企業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交易、資產評估管理、產權糾紛處理、清產核算等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負責收繳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接受市國資辦的業務指導;根據常熟市國資委的授權做好其它工作;負責或協助各項涉農補貼補助政策、各項民生財政政策的落實;負責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招標采購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轄區綜合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意見、規劃、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承擔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依法開展區域內工礦商貿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包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配合上級做好區域內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及信息上報工作;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及消防工作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指導區域內安全生產及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考核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各類專項行動;承擔區域內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協助做好重大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特種設備監管等工作;組織監管實施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統一監管轄區內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日常環境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及企業節能減排等工作;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環境信訪調處工作,配合做好環境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開展環境創優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社會事業局。負責推進基層黨建、綜治維穩、應急聯動、隱患排查的“多網合一”工作;建立健全綜合治理聯動機制,整合有關信息資源和管理力量,指揮、協調、調度、監督聯動單位處置社會治理事件,提升科學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負責政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市民日常管理等工作;負責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聯系協調學校的日常管理;負責公共文體旅服務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益性文化體育等活動;負責衛生健康工作,開展健康教育;負責人口家庭發展婦幼服務保障,老齡工作;協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協調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負責紅十字會工作;負責慈善、救助、低保、低邊、困境兒童等困難群體的民生保障工作;負責殯葬、養老機構、地名等管理;做好宅基地管理;負責殘疾人工作;負責推進基層政權和社會治理、三社聯動、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行社區治理創新和“和諧社區”建設:指導社會組織和社工人才發展;負責退役軍人管理服務、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雙擁、優撫、安置工作;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或本級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組織協調外向型農業開發、生態農業建設等工作;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新型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的建設發展;負責土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農副業生產及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經濟的調查分析工作;負責愛國衛生和城鄉環境衛生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開展大環境綜合整治活動;負責環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人民武裝工作;負責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執法監督、行政復議應訴等基層依法治理、法治建設工作,推進依法行政;負責法治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法律服務、社會矛盾糾紛調解等司法行政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轄區綜合執法工作,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指導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報送備案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負責街容街貌方面的監察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