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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政務信息資源
共享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常政發〔2014〕19號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南街道辦事處),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常熟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暫行)》業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常熟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在建設智慧常熟和服務型政府中的作用,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政務協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智慧常熟戰略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本市各級行政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獲取的各種業務數據的集合。政務信息資源以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法人基礎信息數據庫、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基礎信息數據庫、宏觀經濟信息數據庫和信用征信信息數據庫為基礎,包括其他基礎數據。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指行政機關向其他行政機關履行政務職能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及履行政務職能需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依法管理、統籌規劃、規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促進行政管理協同和政令暢通。行政機關之間無償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第四條 常熟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應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常熟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的有關問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和交換體系,并會同常熟質監局和其他部門制定相關標準規范。
各相關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
第五條 市信息資源管理中心負責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負責信息資源維護管理、安全運行管理、技術平臺保障等工作。
市信息化發展有限公司承擔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項目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 市各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申報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基礎設施、納入共享的政府信息系統和基礎數據庫等建設、改造及維護所需經費,優先予以資金保障。
第二章 信息形成
第七條 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一數一源”的原則,依法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和維護工作,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適時。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行政機關不得重復采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將采集的信息進行電子化記錄、存儲和使用。
市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電子文件(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制定電子文件(檔案)歸檔、移交、接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主要負責:
(一)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
(二)全市五大數據庫建設;
(三)全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
(四)規范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監控各節點的信息交換情況,及時發現并解決異常情況或者突發故障。
第十條 根據保密級別、需求程度、共享服務能力等因素,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種類型:
可供所需行政機關無條件、無償地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強制共享類,與行政許可或跨部門并聯審批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強制共享類,在相關行政機關之間共享。
只按有關規定提供給指定的行政機關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條件共享類,信息內容敏感、只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條件共享。
不能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不予共享,不予共享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依據,不能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確定可以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可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提出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
第十二條 依據報送給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和行政機關可共享信息的詳細清單,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審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各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協調各行政機關分別確認,定期編制和發布《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
該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基礎,是各行政機關之間信息共享的依據。列入《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進行共享。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規定的時限,向數據交換前置數據庫上傳并更新維護共享信息。
第十三條 列入《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數據。
行政機關可以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資源。對集中存放的共享信息資源可以委托市信息資源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和及時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共享的信息內容或者共享的需求發生變化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對《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信息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提供同一的信息內容不一致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共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信息獲取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義務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可以共享的信息,也有權利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其履行職責所需的信息。
(一)主動共享。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可以依據職能,對以下五大庫信息主動提供共享服務: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的信息;信息提供方明確可以主動提供共享的其他信息;經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定應當主動提供共享的相關信息。
(二)依申請共享。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需要使用除《常熟市政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之外的信息,應當通過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信息提供方申請共享,并說明共享信息范圍、共享理由等。信息提供方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見及理由。申請機關、單位對信息提供方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三)協議共享。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之間對特定五大庫信息有長期、穩定需求的,可以簽訂共享協議,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后,通過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共享。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與數據交換前置系統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接口標準。
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常熟市電子政務網絡,保證數據交換前置系統與全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之間的實時連通。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數據交換接口標準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接口服務,并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上注冊對其他單位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機關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行政機關未經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市資源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數據的訪問日志,記錄通過共享交換平臺獲取信息的行為和內容,并完善追溯機制。
行政機關認為獲取的共享信息有錯誤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工作規范,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的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并落實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定期組織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人員開展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
行政機關、有關單位負責本機關、本單位交換前置系統及網絡安全、病毒防范等保障和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管理,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儲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察范圍,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項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檢查,對各行政機關提供信息的數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有權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行政機關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規定采集政務信息資源的;
(二)無故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更新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
(五)對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保密規定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一)五大數據庫,指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法人基礎信息數據庫、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基礎信息數據庫、宏觀經濟信息數據庫、信用征信信息數據庫,是政務信息資源的核心基礎數據,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等特征。
(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指行政機關間實現資源共享的服務、調度、監控平臺;數據交換前置系統,指行政機關履行政務職能需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政務信息資源的服務系統,也是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服務系統。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若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