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檢查標準
序號 |
檢查行為 |
法定依據 |
裁量幅度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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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機構違規招收學生的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情節輕微,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輕微的 |
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警告 |
較輕 |
情節較輕,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 |
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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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較重,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
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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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
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