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頻次上限:每年對同一經營主體同一經營場所的有計劃現場檢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不包括上級部門部署的專項檢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企業申請等確需實施多次行政檢查的,可不受上述次數限制,但不能超過合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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