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內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對象實施行政檢查不超過2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開展行政檢查的,上級專項工作部署、要求實施行政檢查的,以及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受頻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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