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大數據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機要、保密、后勤等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承辦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向所屬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并組織開展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統籌本部門大數據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大數據設施設備管理;組織協調本部門數字政府項目建設推進及運行保障;負責本部門數字政府建設相關標準規范和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及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政策業務宣傳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除工傷保險外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協調專家咨詢、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以及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擬訂下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年度工作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內控制度建設并監督執行;編制部門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實施;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內部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就業促進與市場管理科。擬訂全市促進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者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上級失業保險政策及有關標準;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協調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規劃建設;指導全市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助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承擔市就業創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培訓工作;參與全市鄉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人才開發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參與擬訂全市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和計劃;負責全市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負責全市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定居政策;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有關經費資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留學回國人員表彰工作;指導全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擔全市海內外人才工作合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和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事業單位綜合管理科。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新進后勤服務人員及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用工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管理工作;承擔市級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工作;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新進后勤服務人員收入分配工作;指導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薪酬分配;組織實施國家、省和蘇州市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勞動關系與監察科(調解仲裁管理科)。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組織實施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督辦相關重大案件;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建設;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養老保險科。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征地報批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工傷保險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市本級工傷認定工作,并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關法律事務;貫徹實施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工傷職工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工傷職工定期傷殘待遇調整的標準;組織擬訂工傷保險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統籌協調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會同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推進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基層聯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待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