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常政辦發規字〔2024〕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4年11月28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3月26日,《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與現行《常熟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常政辦發〔2017〕49號)關于景觀照明的建設和管理內容存在一定出入。同時,隨著我市城區行政區劃管理范圍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現行相關條款的表述已不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基于上述原因,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明確景觀照明設施投資、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推動景觀照明建設和管理規范化、精細化,結合我市實際,決定重新制定《常熟市城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1.《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
2.《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5號);
3.《蘇州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1〕3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22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控制和運行、管理和維護、法律責任等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制訂《辦法》的目的和依據,辦法適用范圍,景觀照明定義、管理原則和管理部門。
景觀照明管理原則為:政府統一規劃、業主負責建設、集中控制運行、規范維護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城市景觀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發改委、公安、財政、資規、城管、交運、水務、商務、文體旅、城投、供電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處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開發區、鎮、街道景觀照明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第二部分,規劃。明確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由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劃撥或出讓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范圍內地塊時,資規部門應在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中納入景觀照明的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開發區、鎮、街道根據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景觀照明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的規劃實施方案。
第三部分,建設。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景觀照明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照明。其他區域內設置景觀照明的,應當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景觀照明設置應當同時符合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包括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建設,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規劃實施方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建(構)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響市容、危害交通和消防安全、妨礙城市公共設施功能。
第四部分,控制和運行。明確對符合要求的景觀照明設施,業主申請納入城市照明運行系統的,經照明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實行統一供電、集中控制。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相關規定執行。并明確了景觀照明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平時、法定節假日、重要節慶活動等不同情況確定景觀照明設施啟閉時間。
第五部分,管理和維護。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經照明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專業養護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維護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相關規定執行。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并保持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如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養護。
第六部分,法律責任。明確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觀照明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盜竊和破壞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辦法》施行時間及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