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常文體旅規字〔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公布,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對我市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工作,推動全市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制定出臺了《常熟市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對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及監督使用等各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2.《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3.《關于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體育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體規字〔2021〕8號)
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
5.《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
6.《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體群字〔2017〕61號)
7.《關于集中開展室外健身設施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蘇體群〔2023〕47號)
8.《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全民健身設施的概念及范圍。《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全民健身設施的定義和分類,便于后續權責界定。《辦法》規制的全民健身設施是指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經費來源投入或購置,捐贈給鎮(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等,旨在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二)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辦法》第三條主要規定了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責任主體,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本市全民健身設施規劃、建設和更新的統籌,常熟市體育發展中心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各鎮(街道)政府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工作。各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使用和維護、責任制度,落實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員,確保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三)明確了經費承擔渠道。《辦法》第五條規定,全民健身設施由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根據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況和財政預算情況,有計劃、分年度采購,配建應充分考慮群眾需求和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均衡布局。鼓勵受贈單位籌集、吸引其他資金共同建設。第六條規定受贈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第七條規定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明確了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使用和維護要求。《辦法》第八條對全民健身設施維護提出具體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簽訂《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受贈移交協議書》。受贈單位應對所受贈的體育設施記入固定資產賬戶,妥善保管和及時維護,并定期向常熟市體育發展中心告知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受贈單位必須配備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人員,對場地、器材等進行日常維護,確保使用安全。全民健身設施在保修期內,由廠家負責提供保修服務;超過保修期的維修費用由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和受贈單位共同承擔,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維修工時費,受贈單位負責配件更換及相關費用。第十四條規定,受贈單位在收到群眾報修后,要及時維修。
(五)建立更新與淘汰制度。《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受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生產廠家對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按時報廢。第十九條規定對于選址不科學,存在擾民現象,周圍群眾反響強烈的;受贈單位缺乏有效管理的;管理、維護經費無保障的應予以遷移或淘汰。第二十條規定,器材到達安全使用年限后應予以更新,更新由受贈單位負責。
四、《辦法》施行時間及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3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