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常熟市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文體旅規〔2024〕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
為加強對我市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工作,推動全市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經過前期多方討論、審核,現將新修訂的《常熟市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31日
常熟市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工作,進一步推動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全民健身設施,是指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經費來源投入或購置,捐贈給鎮(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等,旨在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本市全民健身設施規劃、建設和更新的統籌,市體育發展中心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各鎮(街道)政府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使用和維護、責任制度,落實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員,確保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和維護應當堅持因地制宜、保證質量、講求實效、服務群眾、建管并舉的原則,并統籌考慮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等各類使用人群的需求。
第二章 建設與配置
第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由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根據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況和財政預算情況,有計劃、分年度采購,配建應充分考慮群眾需求和全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均衡布局。鼓勵受贈單位籌集、吸引其他資金共同建設。市財政局要統籌省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加大市、鎮兩級財政投入力度,確保器材購置、安裝、管護等所需經費落到實處,并加強對器材采購、固定資產管理等事項的監管。
第六條 受贈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群眾體育活動開展較普及;
(二)體育組織健全;
(三)具備器材安裝的場地建設條件;
(四)有足夠的配套經費;
(五)能保證全民健身設施使用的公益性,做到日常管理規范、制度健全,責任明確。
第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管理、使用與維護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簽訂《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受贈移交協議書》。受贈單位應對所受贈的體育設施記入固定資產賬戶,妥善保管和及時維護,并定期向市體育發展中心告知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設施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全民健身設施挪作他用;確需改變用途的,經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批準同意,并依法先行擇地新建。
第十一條 受贈單位必須對全民健身設施設置使用說明、溫馨提示等告示牌。對因使用不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器材,必須放置警告標志,對有損壞需維修的器材,須張貼溫馨提示。
第十二條 受贈單位必須配備全民健身設施管理人員,加強日常巡查,建立轄區內器材的定期巡查機制,并確保機制正常運行,檢查器材是否完好,二維碼是否缺失,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各鎮(街道)要確保每個全民健身器材點有1名經過培訓合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健身者進行科學健身指導。
第十四條 受贈單位在收到群眾報修工單后,要及時進行維修,維修難度不大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損壞嚴重的,需要進行器材更換或者場地維修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提交維修時間,并按時完成維修工單。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在保修期內,由廠家負責提供保修服務;超過保修期的維修費用由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和受贈單位共同承擔,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維修工時費,受贈單位負責配件更換及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受贈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豐富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
第四章 更新與淘汰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配置應不斷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質量的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 受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關于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實行強制報廢制度。購置的室外健身器材均應附帶廠家的出廠合格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器材質量認證和產品質量的監管,打擊假冒偽劣等行為,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要加強對采購的器材產品質量的抽樣送檢。
(一)對達到安全使用壽命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應立即更換或拆除;
(二)對達到安全使用壽命但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原則上予以更新,暫無更新條件的,須經有安全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后方可繼續使用。在延長使用期內,應加強日常巡查,確保安全;
(三)對未達到安全使用壽命期限但已損壞的器材,應組織維修,無法修復的要及時更換。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遷移或淘汰:
(一)選址不科學,存在擾民現象,周圍群眾反響強烈的;
(二)受贈單位缺乏有效管理的;
(三)管理、維護經費無保障的。
第二十條 對選址合理,環境優美、管理規范、深受群眾喜愛,且不存在第十九條中所列情況的,器材到達安全使用年限后應予以更新,更新由受贈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器材已經拆除或者更換的,要及時向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報備,在平臺進行數據更新。
第五章 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在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管理、維護和使用中未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由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對侵占或故意破壞全民健身設施的,侵害人應予賠償并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發生相關情況的處理:
(一)因器材安裝位置不合理而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的,由受贈單位重新選擇合理位置遷建;
(二)因使用者使用不當而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的,受贈單位應加強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常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原常熟市體育局2018年11月16日印發的《常熟市全民健身管理辦法》(常體規〔2018〕1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