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常熟市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常政發〔2025〕1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經研究,現將《常熟市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熟市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
為落實中央及省委建立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部署要求,切實為基層減負,優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配置,提升我市鎮域(街道)綜合執法工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8〕26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常熟市開展鎮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蘇府法函〔2014〕185號)《江蘇省司法廳關于收回蘇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賦權事項的函》(蘇司函〔2025〕3號)等規定,現就常熟市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執法職能
(一)實施范圍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至常熟市各鎮(街道)。
(二)執法職能
1.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繼續行使原常熟生態環境局的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恢復行使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進行適當調整。收回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級行政機關恢復行使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廢止部分行政處罰權事項。
除上述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繼續行使其他已下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
二、職責銜接
自《常熟市鎮域(街道)綜合執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目錄》(見附件)公布之日起,經批準上收的行政權力,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行使,由相關市級機關依法恢復行使該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監督檢查權。
與上收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處罰案件,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仍由原執法主體按照原條件、原程序、原文書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并由其做好卷宗歸檔和保管工作;未立案的,移交上收該行政處罰權的市級機關辦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相關市級機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司法局統籌推進鎮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積極協調解決調整期間遇到的困難問題,確保工作穩步推進。
(二)強化協調配合。市各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要切實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的銜接和平穩過渡,加強協作,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執法空檔。相關市級部門應對各自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事項做好培訓、指導、監督等工作。收回處罰事項較多的市級部門,要加強執法事項承接和執法力量保障,確保監管履職到位。
(三)提升監督實效。嚴格落實執法案卷評查、執法案件網上運行、執法信息互通、執法評議考核、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專項執法監督等制度,確保各鎮綜合執法部門在法定權限內規范行使行政權力。
四、其他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常熟市開展鎮域(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調整工作實施意見》(常政發〔2021〕28號)同步廢止。
附件:常熟市鎮域(街道)綜合執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