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常熟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規字〔202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常熟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熟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為更好實現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有序管理,進一步滿足市民短途出行和低碳出行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常熟市范圍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運營管理工作。
(二)本管理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平臺,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投放,向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單車”)和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電單車”)。
二、管理原則
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監管、企業主責、多方共治”的原則,通過科學調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模,充分發揮部門、街鎮、運營企業合力,建立健全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市容秩序、公眾出行需求相匹配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模式。
三、職責分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會議召集人,城管、宣傳、公安、住建、資規、交通、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社會治理現代化綜合指揮中心等部門和各鎮(街道)為成員單位,就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等事項進行會商會辦。
(一)市城管局負責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政策和標準,指導、督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停放;負責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平臺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二)市委宣傳部統籌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的宣傳引導工作。
(三)市公安局負責共享電單車登記上牌工作,負責共享單車標識標牌監制;對侵占、盜竊、破壞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為以及騎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等進行查處。
(四)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全市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管理工作。
(五)市資規局負責組織慢行交通等重要地區的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六)市交通局負責協調提供公交線路、站點等信息,配合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的選址和規劃。
(七)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運營企業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八)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屬地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九)市社會治理現代化綜合指揮中心依據職責分工,安排相關部門妥善處理有關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訴建議。
各鎮(街道)實施屬地管理,合理確定停放區域及禁停區域,加強日常監管;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依規處置亂停放等影響市容及交通秩序的行為;受理相關投訴和建議等。
四、運營區域與規模
(一)運營區域。運營企業應當遵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允許的投放范圍,城區范圍內先行試點運營,逐步拓展至城區以外區域,實行通借通還。
(二)投放規模。根據本市人口總量、城市空間承載能力、交通路網結構和慢行交通系統設施情況,引導運營企業科學合理投放車輛。
(三)停車區域。各鎮(街道)根據道路情況,合理設置停車區域和禁停區域。不同運營企業須共享停車區域,確保車輛有序停放。
五、運營企業
(一)具有依法設立的市場主體資格。
(二)鼓勵企業建立功能完善的運營管理平臺,配合主管部門實現運營信息共享。
(三)運營企業應加強線上、線下運營服務能力建設,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運營保障措施,服務網點、維修庫房及電池集中充電場所等,應符合消防、電氣等安全規定、標準。
六、投放車輛
(一)投放車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鼓勵運營企業配置具備佩戴檢測、戴盔通電功能的智能頭盔。
(二)投放的共享電單車應當在公安部門登記上牌,公安部門應當為共享電單車核定發放專用號段。
(三)鼓勵運營企業利用精準定位、電子圍欄等措施落實停放管理要求。鼓勵運營企業對用戶停放行為進行引導和管理。
七、運營服務
(一)運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實行實名制注冊登記,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禁止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電單車。
(二)運營企業引導用戶安全規范用車,按照規定佩戴頭盔,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得違規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三)鼓勵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四)運營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制定騎行價格,明示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五)創新保險機制,鼓勵運營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加強對用戶的保險理賠指導。
(六)運營企業應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所必需的范圍。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七)運營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停放區域和禁停區域,保持車輛在設置的停放區域停放,車輛停放須保持整齊順向一致,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八)鼓勵運營企業采用掃碼、刷卡等多種借車方式,方便老年人等群體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八、監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管理考評機制,通過市、鎮(街道)兩級對運營企業停車秩序、車輛保養程度、衛生保潔情況、市民投訴數量等方面開展日常考核。
(二)鼓勵運營企業在停車秩序、車輛保潔等方面采用第三方集中管理、區域包聯管理的模式。
(三)針對車輛亂停亂放、市民投訴等問題,經主管部門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可實施約談、予以通報等措施。運營企業規定時間內不能有效處理的,予以依法查處。
本辦法自2025年6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5日。